欧盟委员会已经起草了一份建议,将活性物质丁氟螨酯的登记条件修改如下:除了在温室中对肥土壤作物进行施用外,所有含有丁氟螨酯的植保产品在每年的7月至9月间均不允许应用。

上述决定仅涉及市场中投放的产品,并不影响相关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(MRLs)。
管理当局表示不能排除丁氟螨酯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代谢物B3的潜在遗传毒性。因此需要对其进行限制使用。
现有的登记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。欧盟成员国必须在至少在生效日前的6个月审查现有的含丁氟螨酯的产品。与1107/2009法规46条例相应的宽限期应当在法令生效后12个月内。
本文来源:世界农化网